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播放者的权利有哪些?
【播放者的权利】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者权的客体是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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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呢?
(1)文学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它并不是都会受到保护的,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有哪些呢?下面是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为大家介绍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不受保护对象】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b.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