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抗辩
1.不构成非公知性: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
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2.未采取保密措施:原告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缺失商业秘密的基本构成要件。
企业的正当商业秘密权利被侵犯,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向不同部门寻求法律保护,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业为我们提供-----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第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机关投诉,并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的有关证据。
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弄清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般讲应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订立合同的,应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刑事诉讼程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犯罪时,权利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权利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刑事公诉或自诉程序中,权利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遭受的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它具有哪些优势呢?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律师。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