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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商标侵权诉讼_商标侵权诉讼委托_商标侵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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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久专业为您介绍商标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与程序,如您有任何关于商标侵权类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们。

【诉前证据保全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也就是说,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 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 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于申请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的担保可以是具体的财产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

(3)诉前证据保全裁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人民法院一旦作出裁定进行保全,就必须立即开始执行。



【商标诉讼的举证责任】商标诉讼,就双方的事实主张而言,双方均负有相应的举证负担,但在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始终由特定一方当事人负担,即: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当原告起诉时,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对此,应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如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否认、辩驳时,被告可提出相应的证据,如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反诉的,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中第三人对其参加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以及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其有责任对自己在参加之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限于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某种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其承担实体义务而使其 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处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如果数个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人承担某一对数个当事人都产生影响的举证责任,即可视所有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一般来讲,共同诉讼人应各自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的证据对其他共同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有证明作用,并得到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则可免除其他人相应 的举证责任。


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商标侵权的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

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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