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有哪些种类?
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关于商标使用的问题,商标的法律使用除实际使用外,通常还包括下列情形:对商标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是使用该商标,如在报纸、杂志、电视、广告等各种广告媒体上进行商业宣传;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以被许可人的使用也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在本国内将商标附着于商品或者其包装物、包裹物,也视为该商标在本国内的使用。
另外,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会因此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使用一定要先了解清楚,不然就会造成侵权。
【商标诉讼当事人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为败诉危险分担。这主要是因为,举证责任是法律预先设定的一种法律后果,它要解决的是在某一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难于查明,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问题。对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来说,诉讼开始时负担的实际上是一种潜在的举证责任,由于存在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这种潜在责任一般不会转化为现实,因此,举证责任又是一种可能发生的败诉危险。
从证据法设置举证责任制度的目的来看,主要是着眼于解决当出现事实发生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即将不利诉讼后果确定其最终归属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能够举出证据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并为法院所接受,或者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也能查明案件事实,此时的结果责任不存在转化为现实的可能。但是,倘若该事实在诉讼终结时未被证明,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就需要依据预先设置的举证责任,将不利的诉讼后果判归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