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专利申请,成都专利代办处,四川专利撰写,四川专利代理,成都专利代理费。专利行政复审的具体表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子恢复的:专利权人对给子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强制许可请求人对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资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专利侵权成功案例:
2013年1月,我所接受专利权人余某委托,向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何某销售侵犯其名称为“水族箱(DGZ)”(专利号ZL201130316281.9)、名称为“鱼缸(八边LS-C)”(专利号ZL200930109629.X)、名称为“鱼缸(圆柱LS-E黑白相间)”(专利号为ZL200930109625.1)、名称为“鱼缸(MBZ)”(专利号ZL200930109627.0)等4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相关产品。绵阳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2013年3月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被请求人何某停止销售与上诉四项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侵权产品,并赔偿请求人经济损失。
【申请海关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在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货物进境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中文书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保护的知识产权名称、海关备案号;侵权嫌疑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有关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等有关情况;有关侵权的证据;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侵权嫌疑货物的实物、图片或其他证据;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已经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应当出示《备案证书》,代理人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向海关提交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