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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商业秘密侵权|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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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6-2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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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司法救济】


法律在对被侵犯的商业秘密进行司法救济时,一般是分别援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1)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违约行为,如果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而非法公开、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则依合同法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如果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泄露或使用,其权利人可依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其民事救济方法一般是申请法院颁发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止令一般在诉讼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请求损害赔偿既可单独使用,又可同时使用;

(3)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一般是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侵权体现方式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包括直接偷窃商业秘密的文件、采用不为他人知悉的方式监听、模拟、照相、复印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所谓“利诱”是指以给予某种利益为引诱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采取给予他人现实的或是将来的、精神的或是肉体的威胁、强制,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能通过合法手段获知商业秘密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因业务需要而了解商业秘密的职工;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公司顾问、律师、会计师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作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等;合法取得商业秘密使用权的受让人;商业秘密的出售人;以商业秘密做为投资或入股的权利人的合资、合作伙伴等。

(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适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所有权和相关的产权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如我院办理的谭璜等四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四人将我市某高科技企业一控制器软件的商业秘密非法窃取后,另立公司组织生产,违法所得二十余万元,给该高科技企业造成极大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它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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