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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个人商标注册|四川商标注册|四川商标注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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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力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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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四川 成都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5-06-23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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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在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中,假冒或仿冒行为具体表现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证明商标侵权的形式:

研究证明商标侵权形式,对于界定是非,正确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经调查,现阶段,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证明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证明商标标识。

(四)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上突出使用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名称。

(六)恶意将证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七)使用证明商标不按规定缴纳费用。



我们都知道商标侵权是不好的,可是还是有很多人都在侵权,对于商标侵权有哪几种表现形式呢?下面是四川力久介绍的几种关于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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