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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著作权侵权,成都著作权侵权律师,著作权侵权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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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6-16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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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目前全球经济已经高度一体化,国际经济贸易中有大量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在进出口过程中又涉及海关监管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同时,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在我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外却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反之亦然。为此,聘请专业的国际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法律保障!

在涉外知识产权专利诉讼及纠纷中我事务所可提供的主要服务有以下几项:

1)担任涉外企业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

2)代理涉外企业知识产权事务的诉讼;

3)为国内企业提供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调研服务;

4)为在中国境内申请商标、专利、著作权提供咨询服务;

5)为在其他国家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诉讼计划;

6)为客户应对美国337调查以及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7)提供专业法律文件的翻译校对服务。

温馨提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是集商标、专利、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如您有什么问题都可来电咨询!


成都著作权侵权,成都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下述一些既不同于物权侵权行为,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

【侵权对象的特点】

  民事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与传统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的特点,即著作权包含了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了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下述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第三项的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构成侵权行为。这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国家的法律也开始将第三人对债权的侵害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作为与现代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发展休戚相关的法律,著作权法率先将对债权的侵犯规定为侵权行为,保证了债权当事人即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出版者权利的顺利实现。


成都著作群侵权,著作权侵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行使。相应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也会表现出这些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这些都是与著作权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特定主体。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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