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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著作权登记|个人软件著作权登记|成都著作权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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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力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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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四川 成都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5-06-16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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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贯标会提升企业无形资产价值。为了实现这些梦想,现在很多人都在为了知识产权这一块儿头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深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会为您一一解答。

【知识产权贯标的服务流程】

1、协助企业成立贯标项目小组,制订贯标计划

2、学习培训

3、协助企业编写管理文件与试运行

4、内部自我评价5、协助企业提出验收申请

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维权。


认定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具体在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出于破坏他人名誉等其他目的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注意违法所得数额和其他情节在区分罪与非罪中的作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标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无需同时齐备。行为人不符合二者之任何情形的,属于侵犯著作权之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其他情况有哪些呢?著作权侵权认定不同的案例它的方法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不能妄下结论,对于著作权侵权是很复杂的,在著作权侵权中要先认定著作权侵权中的一些其他事项。

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著作权侵权,首选【力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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