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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标维权律师(图)_商标维权流程_遂宁商标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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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6-1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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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有哪些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们要熟读商标法,不管是商标申请还是商标侵权的案件中都会有一定的帮助,商标侵权不光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别人。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商标侵权案例中,法官是如何判定的呢?

1、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承继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财产权益,依法可以转让和承继。

2、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对许可他人使用尚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商标许可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获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定,一方以许可使用的商标未获得注册构成欺诈为由主张许可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判令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因特殊的历史关系已经长期善意使用的,可以不判令变更企业名称。

4、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地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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